復社緣起[ | ]
世新登山社在早期社團活動中表現的相當出色,因而在社團生活圈一直是扮演熱門社團的角色, 在80年代初期的表現更是把社團推向一個新高峰,在前身專科時代時學生參與社團活動非熱絡, 因社團的根基更為穩固,可是在升等為學院時卻是社面臨了一個走下坡的關鍵期,由於內出現了 爬山觀念上的差距與嫌隙,導致社務荒廢,加上山社內早已隱藏著鬆散的危機,當時幹部能力有 限,終究無法力挽狂瀾,而於民國82年走向倒社一途。
民國86年由林彥良黃正凱等30位同學共同連署發起登山社,於9月3日正式於社團活動中心展開 招生,前後歷經了水上救生社、蘭友會、復友會等社團的協助,給予設立臨時社桌輾轉於各社桌 招生,於民國86年10月4日學校公文正式由成嘉玲校長核判,終於有了自己的社桌。
於10月10日舉辦第一次登山健行活動,由創社幹部領軍,為復社之路啟航,揭開圓滿的扉頁。
組織章程[ | ]
世新大學登山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世新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規程有關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世新大學登山社」,以下簡稱本社。、
- 第三條 本社之宗旨為推廣登山活動,鍛練體魄。並希望藉此類活動增進社員對台灣百嶽的認識,內容包括登山基本訓練、山訓、急救、植辨、攀岩及健行等。
第二章 社 員
- 第五條 本社社員分為下列三種:
- 一般社員:凡本校學生或教職員認同本社宗旨並願盡權利義務者皆可申請入社。
- 榮譽社員:凡贊同本社宗旨,對本社有重大貢獻者經社長推薦或幹部三人以上連署由幹部會議通過,可為之。
- 贊助社員:凡贊同本社宗旨,熱心資助經費物資者者經社長推薦或幹部三人以上連署由幹部會議通過,可為之。
- 第六條 社員權利如下:
- 出席社員大會、本社舉辦的活動。
- 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 提案、發言及表決權。
- 利用本社的公共設備。
- 其它依本社章程或決議應享的權利。
但榮譽、贊助社員除發言權外無本條第二、三款的權利。
- 第七條 社員的義務如下:
- 出席社員大會。
- 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
- 繳社費。
- 擔任本社指派的職務。
但榮譽、贊助社員無本條各款的義務。
- 第八條 凡一般社員拒納社費者視為自動退社。
第三章 組 織
- 第九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 社員大會下設社長一人、執行秘書一人、行政及活動副社長各一人。
- 選舉、罷免社長。
- 通過與修改章程。
- 了解社團經費運用情況及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 第十條 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 擬定學期計劃、預決算與工作報告。
- 其它依章程規定應辦事項。
- 第十一條 領嚮會議:領隊嚮導群為社務會議之幕僚機構,負責編排本社各類山野活動與授課及有關領隊嚮導事務。
- 第十二條 指導老師:職權如下
- 由社長自校內邀請學有專長的老師聘任之。
- 擔任社團運作的顧問,輔導社團活動及行政事務
- 第十三條 社長:職權如下
- 對內負責各相關社務並訂定工作目標。
- 對外代表本社。
- 組織幹部群。
- 召集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 籌募社團運作經費。
- 其它依章程規定應辦事項。
- 第十四條 執行秘書:輔佐社務及活動的貫徹與進行,協調各組幹部處理社務之相關事宜。
- 第十五條 副社長:職權如下
- 協助社長處理相關社務。
- 社長因故出缺,代理社長處理社務及行使職權。
- 第十六條 領嚮群(詳見領嚮群組織辦法)
- 第十七條 顧問群
- 由本社邀請經驗豐富之學長姐及各界人士擔任之。
- 可對本社之行事活動提舉建議而無決策之權。
- 第十八條 其它幹部:職權如下
- 文宣組:
- 負責文書資料之收集整理。
- 宣傳海報製作。
- 美工人才培訓。
- 活動組:
- 負責設計學年內之各項活動及行程安排。
- 迎新送舊的活動策畫。
- 公關組:
- 負責對其它校內外相關社團組織的聯絡。
- 社員資料卡的建檔及社員間之聯繫。
- 教學組:
- 負責教授登山所需相關知識和技術。
- 安排學習課程及授課人員。
- 授課老師的延請。
- 登山資料的收整及保管租借。
- 上課場地的租借。
- 器材組:
- 負責登山器材之添購、保養及出隊器材之準備。
- 社內器材的租借及保管。
- 總務組:
- 負責本社財務之管理。
- 社費的保管與支出。
- 帳冊的記錄與保管。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分下列兩種:
一. 定期大會:分期初、期中及期末三次召開。
二. 臨時大會:社長或幹部會議認為有必要或社員十分之一連署要
求時得召開。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分下列兩種:
一. 定期會議:每兩週召開一次。
二. 臨時會議:社長認為有必要或幹部三分之一連署要求時,得召
開之。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任何決議需有全體社員六分之一以上出席。
但社長選舉需有社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但同額競選時需有半數以上 社員出
席。
且章成修改需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並經出席幹部三分之二的同意方能修
改。
第十八條 幹部會議之任何決議事項需有全體幹部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
但修改辦事細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並經出席幹部三分之二的同意,始
能修改。
第十九條 其它不詳盡的規定皆照議事規則行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社費。
二. 學校補助款。
三. 自由捐款、募捐。
四. 活動收入。
五. 其它。
第二十條 本社經費運用情形,應定期公告社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本社可因工作需要另定辦事細則,但不得違背本章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若社內任何決議違反本章程者無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無規定事項,可照學校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